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除按上開利率計
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
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照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