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1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1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2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約定書、其他約定條款及歷史交
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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