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44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巷○○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宣告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茲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提有戶籍及除戶謄本、本院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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