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榮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秋辛 (原名 劉家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秋辛(原名劉家宇)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陳明劉秋辛與劉家宇之同一性,本院於民國10
0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年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