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0號原告 楊正安 被告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百運 訴訟代理人 沈榮華
朱淑梅 楊承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本件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