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5年度偵字第3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