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丁○○律師
樓之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乙○○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為5,232,840元(其中私人債務2,435,000元,銀行無擔保債務2,797,840元),而債務人於本院98年6月5日訊問時,陳稱向私人債權人丙○○借用2,000,000元,是投資買賣股票,我母親當時是匯款轉帳的方式給我等語,經本院質以你母親從哪個號轉給你的,並命債務人一個禮拜內補正母親從何帳戶匯款給債務人,存提款明細全部要列出來,並補正台灣集保公司前後進出股市的資料。詎債務人迄今猶未補正(債務人雖提存戶交易明細,然此為債務人帳號之明細,並非其母親帳戶之明細),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次查,債務人於本院98年6月5日訊問時,業已自承向私人借款、銀行預借現金係用以投資股票、玩丙種墊款,前前後後投入約500萬元左右等語;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投機行為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且逾期未補正,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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