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甲○○
190弄被告乙○○
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丁○○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第四0五號、第五0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