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