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五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受益憑證,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六五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係為達到公示作用,使恐因公示催告之結果受失權影響之人,得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是以,關於聲請人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報或新聞紙,究係何公報或新聞紙、登載之版面為何,固未限定,然應屬全國性報紙方可,以達到公示催告之目的。聲請人雖將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自由時報,然據聲請人提出之報紙,其登載版面之見報地區僅限於「台北市」,聲請人登載報紙之版面見報地區既非全國,難認全國民眾均有閱讀之機會,應認聲請人並未完全踐行登報程序,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怡富證券投資信託股│怡富大歐洲證券投資│00000000│一│四000││││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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