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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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同年二月十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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