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現傳喚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拘︵││台│2│台│5││台│5││││反│役已││中│4│中│上4││中│上4││執3││動│伍執│9│地│偵9│高│2││高│2││0││擔│拾畢││檢│9│分│易2││分│易2││準7││法│日︶││署││院│││院││││├──┼──┼────┼──┼─────┼─┼───┼────┼─┼───┼────┼───┤│違│拘︵││││台│4││台│4││5││反│役未││││中│上9││中│上9││執7││動│肆執││自│訴案件│高│2││高│2││2││擔│拾行││││分│易2││分│易2││準1││法│日︶││││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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