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五││彰│7│彰│7││彰│7││││品制│期月││化│毒4│化│0││化│0││2││危條│徒│6│地│6│地│訴0││地│訴0││執1││害例│刑││檢│偵1│院│1││院│1││4│││││署│││││││││︵├──┼───┼────┼──┼─────┼─┼───┼────┼─┼───┼────┼───┤雲│毒防│有十││彰│7│彰│7││彰│7│││林│品制│期月││化│毒4│化│0││化│0││2│監│危條│徒│6│地│6│地│訴0││地│訴0││執1│獄│害例│刑││檢│偵1│院│1││院│1││4│執││││署│││││││││行├──┼───┼────┼──┼─────┼─┼───┼────┼─┼───┼────┼───┤中│傷│有五││彰│3│台│1││台│1│││︶││期月││化│4│中│上9││中│上9││0│││徒│5│地│偵2│高│9││高│9││執9││害│刑││檢│6│分│易1││分│易1││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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