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 吳衍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烈基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