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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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陳棟蔚 訴訟代理人 陳華桂 被告鄭重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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