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謝志豪 被告 李鸛庭 (原名: 李冠廷 )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凱俐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