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即 陳平心 之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即 陳平心 之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