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根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萬華分行│96年7月31日│5萬7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