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88號上訴人 陳家進
陳慶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東霖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榮水 被上訴人 陳榮傑 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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