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5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506號原告 李其芬 被告桃市交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表人 張丞邦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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