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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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9號清算人 林文村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財產持有嘉義市○○段、彌陀段等土地,因位於重劃區內於重劃期間無法處分,至後續手續延宕迄今,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清算人有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或是否必要為解除清算人任務均屬法院監督之範疇。經查:
(一)宏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原自清算人就任之日即81年1月10日起至81年7月10日止,惟仍未清算完結,聲請人因不諳法令,雖未再為展延之聲請,惟於清算程序期限屆滿後仍依股東會議處理資產債務,並進行股份清理程序等事項,足認聲請人並無怠忽執行清算人職務等情,應無解任之必要。
(二)經本院審閱相關卷證資料及聲請人提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辦理重劃權利書狀換發通知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等文件,並據聲請人於104年4月30日民事聲請狀之陳述,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三)至聲請人前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又未向法院聲請展延,為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等罰責,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所得審究。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04年3月25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04年9月24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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