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吳柏翰 被告 黃昭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上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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