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7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