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壯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重整完成確定,請補正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游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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