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珍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