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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