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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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
乙○○丙○○
樓丁○○
號上列被告甲○○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