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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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楊順發 (兼 楊金元 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儀 (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婕 (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茹 (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林柏仰 律師被告 周建邦
寶護企業社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智婷 被告護老福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福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28號),經原告楊金元、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楊金元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即原告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聲明承受訴訟,有個人除戶資料及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各1份及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