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大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大維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劉大維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