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被告蘇美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3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美娜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該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卷第11頁、本院卷第7至28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憑。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保管字號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3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667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51號鑑定書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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