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標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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