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照美
周以澤 周亮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靖堯李錦屏羅國珠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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