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天良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代理人詹暄信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代理人 邱語沁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天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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