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張簡勤 儒相 對人即債務人倆倆士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士盟 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士盟
鄭苡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