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財
鄭紀隆
鍾佩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煥程 律師被告 韓嘉萱
李銘發
劉晟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1
13、23825、24199、2542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林俊良 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