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原告涪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進雄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月19日以「梅花棘輪扳手及梅花扳手之輔助套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79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胡厚飛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前揭規定,於100年8月23日以(100)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0207445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11月9日經訴字第1000610577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撤銷,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胡厚飛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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