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上訴人 江孝宏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上訴人濟詮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燕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
羅子俞 律師被上訴人和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錦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胤宗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63891號「具脫水籃之水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