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 陳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太一營造有限公司│99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1,000,000元│CHNO590626│││ 陳慶詳 、陳慶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