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陳柏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嘉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