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林伯紹
被   告  林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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