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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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潘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行「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31
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乙情,有民事起訴狀1份(見本
院卷第4至5頁)在卷可參,而本院經核閱卷證資料後,認
原告全部請求有理由,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故原判決原
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3行「自民國10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