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銘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6年1月16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月16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4月15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