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43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日、95年3月1日、95年4月1日、95年5月1日分別開立票號CH380731、票號CH380730、票號CH380729、票號CH380728號,未載提示日,金額各為1,000,000元之本票4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並簽立借據乙紙,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1月3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4,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聲請人4,000,000元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
4紙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