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經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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