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5年度執字第3718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