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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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凌素雯 債務人 劉旻樺 即 劉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