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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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 楊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4號(改為108年度易字第534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健宏係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4號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到庭經本院訊問後,欲聲請交付是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4號案件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故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