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莊高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星陽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許凱翔 律師
黃瑋俐 律師 張雅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參拾貳萬零肆佰參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第4項關於假執行之判決,其中諭知原告供擔保金額未記載「元」,核屬漏載之顯然錯誤,且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