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曉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曉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惟扣案之護照M本,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續字第1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又扣案之護照M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後出具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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