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高志勝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7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②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9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並與①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
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③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
③、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79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3月8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